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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公告格式指引规范矿业权信息披露

2008/08/26    上海证券报

    今日,上证所发布第十八号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规范上市公司矿业权(含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含“出让”与“受让”)信息披露行为。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新设取得、受让或者出让矿业权、拟收购或出售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其他公司股权、或者拟设立以矿业权为出资形式的合资公司的,应按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矿业权的具体情况。
    
    格式指引明确了对矿业权的权属状况、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矿业权估值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格式指引,上市公司必须核实是否取得相关矿产资源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必须披露相关矿业权的资源开发是否取得必要的项目审批、环保审批和安全生产许可,必须按行业通行标准如实披露矿业权的可采储量、权利存续年限等价值因素。格式指引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披露其开采矿业权所涉资源的资质条件、生产条件、预期投产时间和达产规模等因素。
    
    为避免上市公司的矿业权披露行为误导投资者,格式指引强化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会认真核实根据格式指引应予披露的事项,独立董事在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同时,格式指引规定相关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有关事项提前泄露,应及时发布提示公告并申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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