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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规则  
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时间与场所
  • 上证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

    上证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 二、 申购、赎回申报要素
  • 申购、赎回的证券代码为519***,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证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 三、 申购、赎回处理流程
  • (一)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申报处理流程

    1、T日,投资者通过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营业部提交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报。T 日收市后,上证所将当日来自不同席位的申购、赎回申报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公司,同时将相关申报明细回执数据发送给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席位。

    2、T日,结算参与人应自行计算当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及场外净申购金额:

    T日净申购金额=(T日上海、深圳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金额-申购代理费)-(T-N+2日上海、深圳交易所场内及场外赎回金额-赎回手续费+赎回代理费),其中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

    若净申购金额超过中国结算公司规定额度(目前净申购额度暂定为5000万),则应于T+1日11:30前主动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合格结算担保品,担保品原则上为结算备付金。

    未能按时足额提供结算担保品的净申购金额部分,由中国结算公司按该结算参与人申购申请的提交时间顺序,由后向前,对无结算担保品的申购申请做无效拉单处理。

    3、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上证场内、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4、T+1日,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并经申购拉单处理后,完成有效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过户登记,记增、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并将申购(赎回)确认数据发送给上证所,上证所将该数据分别发送给相应的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的席位。

    5、T+2日起,投资者可在提交申报的上证所会员营业部处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二)上证所场内申购、赎回资金结算流程

    1、C日(清算日),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C-1日上海、深圳交易所场内及场外申购,以及C-N+1日(N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赎回交收周期,且N≥2)赎回合并清算,轧差出资金净额,并将相关明细到席位的资金清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

    2、C+1日(交收日),结算参与人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资金清算结果,通过其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申购、赎回的相关资金交收。对于上证所场内申购业务,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公司上缴扣除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之后的实际申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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