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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公告  

调整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及旗下部分基金持续销售费相关表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对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简称“现金增利”)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旗下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南方多利”)和现金增利基金合同中有关持续销售费的相关表述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现金增利业绩比较基准由“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调整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二、将南方多利基金合同第14章“基金费用与税收”中“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持续销售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和现金增利基金合同第20章“基金的费用”中“持续销售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统一修改为:“持续销售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持续销售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根据以上的修改对上述两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的章节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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